注意!移民条例4020,一不留神就让您掉入坑里。  08/11/2018

L女士的委屈与移民条例4020


L女士要送女儿来澳洲留学。女儿不满18岁,必须要有监护人陪同。在女儿递交学生签证申请的同时,L女士也递交了监护人签证的申请。


L女士在监护人签证的申请材料上声称,从来没有申请过澳洲的签证,也从来没有澳洲签证申请失败的记录。结果移民局在签证申请系统中发现,L女士在一年前,不仅申请过澳洲的旅游签证,而且申请了两次,两次都失败了。移民局根据澳大利亚移民条例附属条款4020,拒绝了L女士原本可以轻松获得的监护人签证。更为严重的是,禁止L女士在今后的三年时间内,申请任何的澳大利亚签证。


我相信L女士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曾经申请过澳洲的签证,否则她不会糊涂到说这种毫无意义的谎言。事实真相是,那两次申请是在别人的一手包办下进行的。包办人隐瞒了申请失败的事实,谎称因故而没有递交申请。L女士相信了这个包办人的谎话而酿成大错。


那么,什么是移民条例附属条款4020呢4020是澳大利亚1994年移民条例(Migration Regulations 1994),附录四(Schedule 4)中间的一个条款。4020条款的内容是申请人不得在签证申请过程中,向澳大利亚移民局和其他有关机构提供虚假文件和信息。如果是因为提供虚假的文件和误导信息而被移民局拒绝签证申请的,三年内不得提出新的申请如果是虚报自己真实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来申请签证而被发现的,十年内不得申请新的签证。可怜的L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了她监护人签证申请被拒绝,并且被限制在今后的3年内,不得申请任何澳大利亚的签证。


亲爱的客人,当移民代理向您反复求证时,不要不耐烦,不要以为移民代理在婆婆妈妈,更不要期待移民代理任意替您编造故事,因为移民代理知道,那样的后果是您所不堪承受的。只有采取认真配合移民代理的态度,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您的签证成功率。即使签证失败,也不至于产生任何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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